救友溺亡不算见义勇为的标准该改了
7月26日下午,湖北省襄阳市中心医院东津院区,张智菊陪着老伴张传兵在做化疗。因患有癌症,张传兵需要定期到医院。由于心里装着为儿子张文辉申报见义勇为的事,近期的精神状态一直不太好。5月31日凌晨,张文辉在襄阳市谷城县谷城军旅班河景区,因救落水的朋友意外溺水身亡。张智菊认为儿子因救人牺牲,属见义勇为范畴。通过协商,景区所在的谷城县五山镇政府同意帮忙为其申报见义勇为。但当张智菊处理完儿子的丧事后,镇政府却以张文辉所救的是朋友,且在下水救人前饮酒,拒绝在见义勇为申请表上为其盖章。(7月28日《封面新闻》) 因救人者与被救者之间是朋友关系,施救者不能申报见义勇为,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起。比如,2016年6月,某地几个家庭外出郊游,在某大坝,肖某、喻某乘坐的皮划艇被漩涡掀翻。为了营救两人,同行的于某、张某相继跳入水中,不幸的是,最终3人死亡,仅喻某1人生还。当地综治部门在7月初给出了认定意见:认定于某、张某二人属于施救落水的同伴,最终认定不属于见义勇为。 救朋友不算见义勇为,各地主管部门给出的理由,无非是认为朋友之间负有互救义务,救朋友属于互救行为。在这起救友溺亡不算见义勇为事件中,又多了一条理由,救人者下水救人之前有饮酒行为。但从法律角度说,仅以朋友关系和救人之前有饮酒为由,拒绝认定救朋友是见义勇为,这种说法恐怕站不住脚。 诚然朋友一道前往景区游玩,但在景区游玩并无必然存在危险,朋友之间不负有施救的法定义务、约定义务,救朋友也不属于法定职责,朋友之间互救最多只是一种道义要求。在法律上,朋友之间属于彼此独立的法律主体,与陌生人并无本质性区别。朋友落水,如果没有进行施救,可以予以道德谴责,却不能进行追责,要求没有救人的朋友承担责任。救朋友符合《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》规定的“公民在法定职责、法定义务之外,为保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,挺身而出、勇于救援,依法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险、救灾、救人等合法行为”的见义勇为定性。 实际上,冒着生命危险施救他人,即使被救者是施救者的朋友,仍然是一种难能可贵的行为,是值得全社会颂扬的行为。特别是在利己主义盛行的当今社会,奋不顾身去救他人的行为不是太多了,而是太少了,当今社会太稀缺这种行为和精神。倡导见义勇为精神,弘扬社会正气,传播正能量,唱响主旋律,窃以为,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不妨稍微放宽一点,不宜过于严苛,救朋友不算见义勇为的标准是时候该改了。有必要从国家层面统一见义勇为认定标准,改变眼下各地自行设置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的格局,彻底终结救友在这个省属于见义勇为,在那个省不属于见义勇为的现象。(何勇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