见义勇为者获受益人补偿的意义
见义勇为跳江救人,自己却不幸溺水身亡。这种情况下,被救者是否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?近日,重庆江津区法院在该市首次适用《民法典》见义勇为损害救济规则,宣判了一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,法院判令被救者补偿。(6月10日《工人日报》) 尽管再多的补偿,也无法挽回见义勇为者的生命,但是,这种经济补偿本身,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家人,却是一种经济以及精神上的双重抚慰。退一步说,如果见义勇为者没有失去生命,而是身体受伤,那么来自受益人的补偿,对于他就会有着更为实际的意义。 这件事经媒体报道以后,之所以引发网友们的关注,不仅仅因为该案是《民法典》颁布实施以后,重庆市法院首次依据该法典宣判的见义勇为人员受害责任纠纷案件,同时,更是因为随着《民法典》的颁布实施,意味着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多更好的保障。 在笔者看来,当地法院最终判决见义勇为事件的受益人向见义勇为者做出补偿,至少具有两个方面的社会意义。 一方面,受益人给予见义勇为者以经济补偿,这是对每个人的一种警醒,提醒我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,也要为别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。其实就该案件来说,见义勇为者溺亡的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,而关键就在于受益人当初的选择。仅仅因为一些生活中的琐事,两个女孩子先后跳江,尤其是在第一个女孩子跳江被救起以后,第二个女孩子竟然也跳了进去,最终导致见义勇为者在救她的过程中溺亡。作为成年人,应该能够明白自己的鲁莽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,而现在被法院判决补偿见义勇为者,其实就是受益人在为自己的当初鲁莽行为买单。 另一方面,这样的判决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见义勇为精神。我们以前常说,不能让见义勇为者“流血又流泪”,但是,在《民法典》颁布实施以前,基本上只能依靠道德上的约束和规范,即便也有见义勇为者一方把受益人一方告上法庭,要求经济补偿的,但全国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并不统一。而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,“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”这意味着,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经济补偿,已经从原来的道德要求,变成了一种法律强制要求。 事实上,我们当然希望在见义勇为事实发生以后,受益人能够积极主动地对见义勇为者或其家人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,但是,现实中并非人人都能够做到这一点,那么,把其上升为一种法律要求,予以明确,并在一些案件中得到判决,就显得很有必要。(苑广阔) (m.Taiks.com) |